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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殘疾人士的相關條例

《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殘疾僱員,一如適用於健全僱員,因此殘疾僱員同樣有權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顧及到一些殘疾僱員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最低工資條例》同時提供了特別安排,讓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評估的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啟動生產能力評估的權利只屬於殘疾僱員,而並不屬於僱主。如殘疾僱員沒有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僱主支付給他們的薪酬便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

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流程圖

殘疾僱員啟動評估時必須持有由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
在殘疾僱員入職前可選擇和僱主協議進行不多於4星期的僱傭試工期,先行適應及熟習工作才進行評估。殘疾僱員與僱主就僱傭試工期所協議的工資水平不可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50%。
殘疾僱員從勞工處的認可評估員名冊中揀選並聯絡認可評估員進行評估。
經認可評估員在殘疾僱員的實際工作環境進行評估,收集殘疾僱員執行該份工作的詳細資料,並選取合適的考慮因素及評估方法。
認可評估員向殘疾僱員及僱主講解評估結果,並簽發「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認可評估員的費用由勞工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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