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残疾人士的相关条例
残疾雇员亦有权获得不低於《最低工资条例》下的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为顾及可能会面对就业困难的残疾雇员,《最低工资条例》同时提供特别安排,让因残疾以致生产能力可能受损的残疾雇员,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评估的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另外,启动生产能力评估的权利只属於残疾雇员,而并不属於雇主。
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
残疾员工生产力评估的步骤
残疾雇员在接受估时,必须持有劳工及福利局发出的有效"残疾人士登记证"。
在开始就业之前,残疾员工可以与雇主达成协议,在进行评估之前,进行不超过4周的试用期以适应并安排工作。 残疾雇员与雇主商议的就业试用期间的工资水平不应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率的50%。
残疾雇员需联络合资格的评估员,所有评估员是从劳工处核准评审员名册中选出,以进行评估。
经批准的评估员在残疾员工的实际工作场所进行评估,收集有关工作的数据,并选择适当的考虑因素和适当的评估方法。
评估员会解释评估结果,并向残疾员工和雇主颁发"生产力评估证书"。评估员的费用由劳工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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